公共教学部关于部门印章管理使用的规定
作者:公共教学部 时间:2024-09-2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部门印章管理使用,根据国家印章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印章管理的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印章由部门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印章。
第三条 使用印章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四条 使用印章应当严格把关,保证每次用印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用印时应当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印章应当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端正、清晰。
第五条 使用印章应如实登记。对用印的事由、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查。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随意乱用,不得借用,不得在空白凭证或者空白纸张上签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单位外使用,确保印章安全。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因故不在工作岗位的,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管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管理人员有工作变动的,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部门印章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协议、担保等事宜,否则无效。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