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教学部关于部门印章管理使用的规定

作者:公共教学部 时间:2024-09-2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部门印章管理使用根据国家印章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印章管理的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印章由部门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印章

第三条 使用印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印

使用印章应当严格把关,保证每次用印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用印时应当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印章应当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端正、清晰。

使用印章应如实登记对用印的事由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查。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随意乱用,不得借用不得在空白凭证或者空白纸张上签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单位外使用,确保印章安全。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因故不在工作岗位的,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管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管理人员有工作变动的,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部门印章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协议担保等事宜,否则无效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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