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作者: 时间:2020-10-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云南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艺术学院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决策形式。二级学院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工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都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要求,健全完善本单位的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

第四条 强化二级学院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党委(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党委(总支)领导班子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委(总支)和行政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做好工作。党委(总支)领导班子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师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行政领导班子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师资队伍建设等行政管理工作。行政领导班子要全力支持本单位党建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活动组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议事范围及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 事项,议事范围为: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决定、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五)年度经费预算细化及决算、专项经费预算细化、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绩效考核、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六)报学校审定的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组成方案。

(七)报学校审定的教职工引进、录用与聘任、职称评聘、进修学习、考勤管理、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方案。

(八)师生奖励惩处事项,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等。

(九)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涉及本单位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和提交学校审议的事项。

(十一)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艺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

(十二)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规范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涉及办学方向、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先研究提出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班子其他成员认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题,并准备好议案或可行性意见,供会议讨论。凡是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除突发重大事件等急需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班子成员在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应独立负责地开展,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时间相对固定。实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不含列席人员)以上方可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或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区分不同事项,分别由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议事内容涉及办学方向、意识形态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领导班子与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设岗定级、统战群团工作、表彰、奖惩、出国()等事项的由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议事内容涉及学科建设、平台建设、教学、科研、创作、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职称评聘、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二级学院党委(总支)正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二级学院正副院长,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宜举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对外合作、岗位聘任与考核、教职工绩效工资及奖(酬)金分配等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其他领导主持。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职责。

第十四条 党政班子成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建立健全沟通交流和交心谈心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在召开之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取得共识,形成初步设想或方案,不开无准备的会议。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需要论证的要充分论证。在涉及有关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还应通过教代会和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经审定,除临时召集外,办公室应将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通知、送交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做好会议准备。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逐项研究议题,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做必要的补充,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态度。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除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但不能久拖不决。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在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和需要,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对未能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责成其他成员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和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回避制度。凡涉及参会者本人或与参会者有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务职称、工资津贴、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可以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或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情况,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专人记录,应形成会议纪要。建立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会议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在本单位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应向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请示或报告。会议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要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积极配合。党政班子成员要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通过一定形式加强对二级学院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加强对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问效,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二级学院要结合年度考核向校党委报告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校党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校纪委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策而个人决定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发现决策失误而不采取纠正措施的、造成其他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违纪违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云南艺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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